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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永生与李绍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生,李绍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何永生,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经商,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现在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李绍歪,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经商,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何永生与李绍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