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6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单振忠与单云霞、单云香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振忠,单云霞,单云香,单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6699号申请执行人单振忠,男,汉族,1933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申请执行人单云霞,女,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执行人单云香,女,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申请执行人单灵芝,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申请执行人单振忠申请被执行人单云霞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68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单云霞、单云香、单灵芝向我院履行执行申请书内容,现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687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XX录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