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新启、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新启,宁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新启,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春红,曾用名宁红,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再审申请人胡新启因与被申请人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新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新启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