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广文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文,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文,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依,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广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张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广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上诉人李广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