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小兵、李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兵,李美昌,杨信,刘小欢,钟美权,谢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666号之二申请人余小兵,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李美昌,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杨信,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被申请人刘小欢,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章贡区,被申请人钟美权,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被申请人谢挥,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申请人余小兵与被申请人李美昌、杨信、刘小欢、钟美权、谢挥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赣0781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申请人余小兵与被申请人李美昌、杨信、刘小欢、钟美权、谢挥合伙挂靠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赣州市章江新区B17地块农民返迁安置房二期工程尾款中的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杨衍军所有的《瑞金市林证字(2007)第141000058号林权证》所记载的小地名为大坑的630.8亩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瑞金市林证字(2010)第141000063号林权证》所记载的小地名为上山公、观音座田的446亩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余小兵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已冻结的3500000元工程尾款中的1500000元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作出了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协议,无需继续财产保全为由,申请解除对剩余2000000元工程尾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余小兵与被申请人李美昌、杨信、刘小欢、钟美权、谢挥合伙挂靠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赣州市章江新区B17地块农民返迁安置房二期工程尾款中已冻结的3500000元中剩余2000000元部分的冻结,原冻结的3500000元工程尾款全部予以解冻。本裁定立开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基福人民陪审员 刘建山人民陪审员 钟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