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英申请执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杨英,女,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莲,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杨英与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了退还购房款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退还购房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