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且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831276。法定代表人:陈楠。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和园8号楼3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6090987T。法定代表人:林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闽0103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车牌号为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由被告福州闽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车辆过户登记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车辆均设有抵押权,且车牌号为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闽A×××××已被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由于上述车辆均设有抵押权且部分车辆已被查封,故无法强制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