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林佐峰,莒县长运车队,王希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号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日照西路166号。负责人:金运红,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玮,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招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国,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庄光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公司员工。被告:林佐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长运车队,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驻地(三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王希祥,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祥,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被告林佐峰、被告莒县长运车队、被告王希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