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吴诗林、吴玉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吴诗林,吴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73号之二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申请人:吴诗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吴玉斌,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诗林、吴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17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官升镇营业所的账户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吴玉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绵阳安州支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73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