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建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武,殷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霍建武,男,1948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殷运英,女,1959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霍建武与被执行人殷运英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08)昌民初字第30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2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殷运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1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经工作,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霍建武。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建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刘利明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