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洪跃、张宪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跃,张宪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786号申请人李洪跃,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张宪存,男,住冠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李洪跃与张宪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7)鲁152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525民初1175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五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