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永华、汪小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永华,汪小娟,佛山市南海区梦纤娇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62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铁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汪小娟,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梦纤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法定代表人刘永华。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华、汪小娟、佛山市南海区梦纤娇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纤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永华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21913.15元,利息31642.3元(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律师费22000元,合计375555.45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罚息;二、原告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产权证号:527×××、111×××)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汪小娟、梦纤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后补充提交截止到2017年9月27日拖欠的款项明细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合同约定:根据原告与被告刘永华所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9%,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2%/30天,即年利率24%;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刘永华负担;若被告刘永华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宣布涉案借款提前到期。履约情况: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告刘永华发放贷款4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欠款情况: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刘永华送达应诉资料,截至2017年9月27日,被告刘永华尚欠本金321913.15元、罚息46879.53元。律师费用:原告与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22000元,原告提供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保证责任:被告汪小娟、梦纤娇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刘永华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责任:被告汪小娟、刘永华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名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产权证号:527×××、111×××)为被告刘永华的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永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提前到期的时间即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刘永华之日2017年9月27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永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9月27日,被告刘永华尚欠罚息46879.53元,此后自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关于律师费。考虑到本案案件难易程度及律师费市场行情,本院酌定本案律师费18000元,对于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抵押责任。被告刘永华、汪小娟提供涉案抵押房产作抵押担保,故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汪小娟、梦纤娇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其应对被告刘永华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三被告并未约定抵押与保证的顺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先就涉案抵押物实现债权,就抵押物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被告汪小娟、梦纤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1913.15元、罚息46879.53元(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9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若被告刘永华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永华、汪小娟提供抵押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产权证号:527×××、11×××)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汪小娟、佛山市南海区梦纤娇内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就抵押物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韵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