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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李石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李石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20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72847754M(1-1)。负责人:常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山边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70436711U(1-1)。法定代表人:张迎春,总经理。被告:李石根,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桐城支行)与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皮草公司)、李石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顺皮草公司、李石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张迎春的诉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银行桐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顺皮草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借款及利息7680157.10元(截止2017年6月7日,余下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石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列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案在审理中,原告将诉求的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通顺皮草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19401.50元及利息37990.18元(截止2017年8月24日,余下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通顺皮草公司因购买生水貂皮需要,与原告签订编号2016年桐中银司贷字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与计结息、提款时间及方式、还款、担保、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为保证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同日,原告与张迎春签订了编号2016年桐中银司个保字011号《保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的发生、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被告李石根向原告出具《同意函》,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告通顺皮草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但是被告通顺皮草公司未能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结息,截止2017年6月7日,被告通顺皮草公司已下欠原告逾期利息83149.60元。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的约定,被告通顺皮草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终止和解除本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等;按照《同意函》的内容要求被告李石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因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保证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代偿逾期贷款本息6215179.79元。故向法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通顺皮草公司、李石根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同意函、贷款明细、还款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皖0881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银行桐城支行与被告通顺皮草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与被告李石根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通顺皮草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给付逾期还款加罚利息的义务;张迎春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张迎春与李石根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石根又为该笔借款出具同意函,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借款本金1519401.50元及利息37990.18元(截止2017年8月24日,余下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石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石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17元,由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胡红梅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子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