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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分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分明,朱花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龙山北路***号。被执行人乐分明,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朱花样,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乐分明、朱花样特殊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2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