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小伟与李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伟,李儒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4115号原告:吴小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胡锦鹏、张淑杰,均系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儒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吴小伟与被告李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柏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