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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小伟与李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伟,李儒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4115号原告:吴小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胡锦鹏、张淑杰,均系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儒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吴小伟与被告李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柏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