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道良与唐盛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良,唐盛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446号原告:李道良,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唐盛柳,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良与被告唐盛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李道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道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道良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