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租住大冶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5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2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荟萃路21号201室租住屋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柯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邓江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柯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邓江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5、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据等书证;证人饶某1、柯某、叶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冶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皮雨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