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9157号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2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67780A。法定代表人:郭军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嘉才,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李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饲料款201494元,承担违约金60448.20元,合计26194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0月22日,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赊欠总价值201494元的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三份欠条,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拖欠饲料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民事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被告李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嘉才的当庭陈述;2、原告提交的被告李荣于2015年7月11日出具的金额为102716元的欠条1张;3、原告提交的被告李荣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的金额为95278元的欠条1张;4、原告提交的被告李荣于2016年10月22日出具的金额为3500元的欠条1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李荣陆续从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饲料总计价值201494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3张,约定”......本人保证以上货款壹个月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由本人承担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逾期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未予偿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迪高维尔公司将其生产的饲料出售给被告李荣,由被告李荣支付对价款,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迪高维尔公司按约将被告所需饲料交付被告后,被告作为买方,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限内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偿付货款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饲料货款2014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044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均未在约定时限内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除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对双方”......本人保证以上货款壹个月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由本人承担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的约定,因被告李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故本院依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荣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偿付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01494元,承担违约金60448.20元,合计261942.2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0元,由被告李荣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26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康文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