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进、叶金秀与被执行人李学源、李晓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进,叶金秀,李学源,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何进,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船厂工人,身份证号2114021993********,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大陆如意家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叶金秀,女,1994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大陆如意家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94********。被执行人李学源,男,1947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3段****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4706045917.被执行人李晓光,女,1947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3段****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47072404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进、叶金秀与被执行人李学源、李晓光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4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