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周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200号申请人: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凌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锡平,男,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丹,女,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专员。被申请人:周航,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申请人北京舒理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理他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理他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周航应聘所提供的学历是伪造的,据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应是无效,不应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计算被申请人工资。周航称,同意仲裁裁决,其不认为合同无效。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3号仲裁裁决:一、舒理他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航2017年5月工资差额四千一百二十八元七角五分;二、舒理他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工资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三、驳回周航之其他仲裁请求。周航在入职时提供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为虚假证件。周航在仲裁过程中,未认可其造假事实。本院认为:周航在入职舒理他公司时提供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为虚假证件,其在仲裁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据此,舒理他公司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3号裁决。申请费十元,由周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范楷强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