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永祥与曹宏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祥,曹宏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1171号原告:于永祥。被告:曹宏建。原告于永祥与被告曹宏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永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祥以与被告曹宏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祥负担。审判员 马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