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卫星与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星,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40号原告:赵卫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莫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赵卫星诉被告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住址,原告赵卫星提供被告莫华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莫华。原告赵卫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卫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