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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卫星与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星,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40号原告:赵卫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莫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赵卫星诉被告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住址,原告赵卫星提供被告莫华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莫华。原告赵卫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卫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