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福军、马永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福军,马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财保40号申请人:葛福军,男,1973年2月22日,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马永宏,男,1971年1月9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葛福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永宏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文源绿岛4号楼4单元4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程祥顺以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兴泰苑小区16号楼2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永宏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文源绿岛4号楼4单元4层西户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程祥顺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兴泰苑小区16号楼2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葛福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