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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金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狮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96254-8。法定代表人:李炳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波,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南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波特许经营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