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6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亚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8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观春、叶兴辉,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亚荣,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荣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4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