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猛、陈文华、苏玉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猛,陈文华,苏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苏玉珍,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猛、陈文华、苏玉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