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姥桥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268393-2。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1-6)。法定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