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史浩然与刘涛、徐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浩然,刘涛,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浩然,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被执行人:徐菲,女,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浩然与被执行人刘涛、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1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涛、徐菲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