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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史浩然与刘涛、徐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浩然,刘涛,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浩然,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被执行人:徐菲,女,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浩然与被执行人刘涛、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1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涛、徐菲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