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童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童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2391号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监利县容城镇马铺村食品药品仓储市场第3栋1-20号。法定代表人:吴静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童立志,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监利县汪桥卫生院职工,住监利县监利县程集镇程集后街。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0********。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监利县华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