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忠华诉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忠华,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忠华,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郑木红,乡长。再审申请人贾忠华因与被申请人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鸡冠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行终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忠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篡改了诉请事由,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2月,鸡冠乡霍家营村换届选举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安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选举权。贾忠华向乡政府举报,要求其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但乡政府拒不处理,存在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的规定。对于乡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改判此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贾忠华提出的村民选举资格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鸡冠乡政府对贾忠华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做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原审认定贾忠华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贾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忠华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 鹃审 判 员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