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俊平申请张亮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俊平,张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60号申请人高俊平,女。被申请人张亮,男。申请人高俊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亮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3,200.00元,共计63,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亮偿还欠款63,200.00元。申请费460元由被申请人张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