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肖燕如,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86号之四申请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马路人行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17686819。法定代表人:萨贤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5854786X1。法定代表人:肖燕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燕如,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静,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与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肖燕如、叶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以(2017)皖0225执保21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燕如、叶静所有的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秋韵园7幢205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0867号、无国用(2011)字2938号)、同庆小区5幢5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3094号、无国用(2007)第1576号)和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为县泥汊工业园区工业用房(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及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12)第1995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燕如、叶静所有的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秋韵园7幢205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0867号、无国用(2011)字2938号)、同庆小区5幢5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3094号、无国用(2007)第1576号)和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绿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为县泥汊工业园区工业用房(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及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12)第199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