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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一案支付令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州区高塘镇高塘街。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同某,该合作社业主被申请人:同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高塘镇。申请人魏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共同归还借款5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月息0.75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魏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按月息0.75分)。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