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一案支付令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州区高塘镇高塘街。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同某,该合作社业主被申请人:同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高塘镇。申请人魏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共同归还借款5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月息0.75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魏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按月息0.75分)。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华县同盛核桃专业合作社、同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