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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润华,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696.50元、滞纳金人民币47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润华的存款人民币5,21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