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传献、陈星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献,陈星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传献,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星华,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同汪某1(另案处理)、汪某2(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新街上,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抢劫,因王某1极力反抗而未抢得财物。在抢劫过程中,汪某1持“指虎”击打王某1头部,陈星华、吴传献等人对王某1拳打脚踢,将王某1打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3.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星华、吴传献同汪某1(另案处理)、汪某2(另案处理)等人共谋行抢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时遇到被害人王某1,吴传献首先上前拍打王某1,吴传献、陈星华等人殴打王某1。殴打过程中,吴传献指使他人抢劫王某1手机并授意汪某1持“指虎”击打王某1,因王某1大声呼救并反抗而未能劫取财物。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吴传献之姐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800元,已获王某1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凌晨3时40分许,王某1玩着手机走到太平桥亭子时,看到有五六个年轻人。当王某1走过太平桥后,这五六个男生中的一个就叫王某1站住,一个男生拦住王某1,另一个男生从后面抱住王某1,还有一个男生扭住王某1左手,其他人就抓住王某1的衣服。有一个男生说:“先把他手机抢了。”有两个男生抢王某1手机未果,其中有人说:“先给他两刀。”王某1感觉头上被杀了一刀,王某1大喊:“抢人了。”听到喊声这帮人就逃跑了。当天王某1未被抢劫到任何物品。2.被告人陈星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7年5月20日晚,陈星华、吴传献、汪某1、汪某2让认识的两个小混混一起去整点钱用。(2)2017年5月20日凌晨三时许,陈星华等一行六人到南关桥的亭子里等待作案目标时,看到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部手机往新街方向走。吴传献提议抢该男子并上前将该男子抱住,该男子大喊:“抢劫,救命。”陈星华抢该男子手机,该男子将手机捏紧。陈星华、吴传献便用拳头殴打该男子,汪某1用手环打该男子的头部及背部,另外两个小混混也殴打该男子,汪某1用手环将该男子头部打出血,汪某2在一旁放哨。该男子大声喊叫,陈星华等人逃跑。(3)当天陈星华等人未从该男子处抢到任何财物。(4)陈星华辨认出2017年5月21日凌晨与其在七星关区新街附近实施抢劫的吴传献、汪某1、汪某2。3.被告人吴传献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7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吴传献、陈星华、汪某2、汪某1及两个学生商量抢点钱来用。(2)吴传献、陈星华、汪某1及一个学生在太平桥路边的亭子里坐着,汪某2和另外一个学生站在桥上寻找作案目标。十多分钟后,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从南关桥走过来,吴传献上去拍这个男子的肩膀,小的一个学生就上前拉住该男子,吴传献等人便殴打该男子,打了后吴传献叫该男子将手机拿出来,该男子不拿,吴传献说:“拿刀子杀他两刀。”汪某1就拿出一个银色指环套在右手上打该男子。该男子大喊:“救命。”吴传献等人逃跑。(3)当天未在该男子处抢得任何财物。(4)吴传献辨认出2017年5月21日凌晨与其在七星关区新街附近实施抢劫的陈星华、汪某1、汪某2。4.转化证人汪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汪某1、吴传献、汪某2、陈星华同两个学生一起玩到2017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时,看到一男子玩着手机向太平桥方向走,吴传献对大家说:“把该男子抢了。”(2)吴传献、汪某1等人走到太平桥旁的亭子里等该男子。该男子走过来后,吴传献便上前拍该男子肩膀,一个学生上前逮住该男子。吴传献喊:“打”,汪某1等人便殴打该男子。吴传献又喊汪某1将指环拿出来打,汪某1将指环拿出来击打该男子头部、胸口等,当时就将该男子的头部打出血。该男子大喊:“救命。”后逃跑。(3)汪某2未参与殴打该男子,在一旁放哨。当天未在该男子处抢得任何财物。(4)汪某1辨认出2017年5月21日凌晨与其在七星关区新街附近实施抢劫的吴传献、陈星华、汪某1、汪某2。5.2017年5月21日凌晨,汪某2、陈星华、吴传献等人一起游玩到七星关区太平桥旁时,看到一男子玩着手机走。有人提议抢该男子,在场人员同意。(2)该男子走到太平桥附近时,吴传献、陈星华、汪某1及两个小男生尾随该男子,吴传献先上去拍该男子肩膀喊:“站住”。其余人追上去控制该男子,该男生反抗后逃跑。(3)汪某2辨认出2017年5月21日凌晨与其在七星关区新街附近实施抢劫的吴传献、汪某1、陈星华。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民警对王某1被抢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证实了现场位置情况。7.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传献之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王某1对吴传献表示谅解。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无法核实与吴传献、陈星华、汪某1、汪某2等人共同实施抢劫的人员信息。10.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传献、陈星华抓获。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星华生于1994年9月22日;被告人吴传献生于1995年10月11日。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传献、陈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1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吴传献、陈星华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王某1反抗并呼救而未能劫取财物,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吴传献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星华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传献之姐积极赔偿了王某1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对吴传献从轻处罚;吴传献、陈星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传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传献的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星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星华的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