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42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俞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险锋,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丽,女,回族。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负责人:陈险锋,系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9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达成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园项目部开发共有的敦煌天河御景园第二期9、13号二幢别墅及敦煌市天河御景园5号、7号101、102三幢别墅合计五幢别墅抵顶(2017)甘09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项所列被执行人陈险锋、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费用。上述五幢别墅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金文审 判 员 朱万仁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