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德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785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德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金灿家园小区21号楼2单元302室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王桂芬发生纠纷后报警。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铁南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施洋带领协勤民警段兴宇、李哲等人赶到现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张德建辱骂出警民警,并试图阻止民警录像,致民警李哲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损坏,因被告人张德建拒不配合公安民警的工作,民警施洋打电话请求支援,铁南派出所民警张伟和协勤民警白洁赶到现场。后民警决定将被告人张德建带回铁南派出所,被告人张德建在被带上警车期间将民警段兴宇右小腿部咬伤。被告人张德建被带至铁南派出所后仍不听劝告,继续辱骂公安民警。当日18时50分许,铁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德建带至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一楼检查室,被告人张德建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踹民警李哲腹部。被告人张德建被带至科尔沁区行政拘留所后,欲持随手拿起的烟灰缸殴打民警张伟,后被在场民警制止。被告人张德建因涉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4日),并处罚款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德建亲属主动向受伤民警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及工作证复印件、照片、诊断书、受伤照片、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说明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德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受刑罚处罚,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对受伤民警进行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德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