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崔文杰、东宁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崔文杰,东宁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21号,工商登记核准号231024100006252.法定代表人孟繁军,男,职务行长。被告崔文杰,女,汉族,个体工产业户,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东宁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双泉路八委二组,工商登记核准号912310246638521671。法定代表人陈振学,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诉被告崔文杰、东宁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相世峰书 记 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