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迟爱荣、李晓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迟爱荣,李晓华,张光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迟爱荣,女,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晓华,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光珠,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迟爱荣因与被申请人李晓华、张光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迟爱荣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津0111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请求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晓华互写的承诺书无效。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30日上午二被申请人擅自闯入申请人坐落于本市×小区房屋内,赶走申请人,并砸坏部分物品,占有房屋,致使申请人无处居住。2016年9月30日下午二被申请人又到本市××区房屋内打砸,造成房屋受损,无法居住。申请人因无处居住,迫于无奈与被申请人互写承诺书。此后申请人多次找二被申请人索要×房屋的钥匙,均被二被申请人拒绝,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租房居住。在二被申请人强占×房屋及打砸×房屋的情况下,双方书写的承诺书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承诺书的内容也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并做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李晓华、张光珠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所写的承诺书合法有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迟爱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