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由双龙与全美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双龙,全美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897号原告:由双龙,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美臣,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址。原告由双龙与被告全美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双龙对被告全美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卫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