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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钟怀彬申请执行高伟、鲜其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怀彬,高伟,鲜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钟怀彬,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高伟,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鲜其娟,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钟怀彬申请执行高伟、鲜其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怀彬申请执行标的为57973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伟、鲜其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