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林与被告张一博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张一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1012号原告赵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张一博,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赵林与被告张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一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林诉称,原、被告系同学,2017年6月22日,被告以急需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人民币24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一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双方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一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林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