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仁伏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仁伏,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仁伏。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水库。申请执行人曾仁伏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仁伏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仁伏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仁伏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且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决定。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告知。本案执行标的120920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209204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