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吴艳与韩元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韩元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2523号原告:吴艳,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韩元彭,男,汉族,年龄不详,西山煤电集团职工医院后勤职工,住太原市。原告吴艳与被告韩元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吴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判员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