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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吴艳与韩元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韩元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2523号原告:吴艳,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韩元彭,男,汉族,年龄不详,西山煤电集团职工医院后勤职工,住太原市。原告吴艳与被告韩元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吴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判员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