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11号罪犯陈辉,男,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辉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03刑再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陈辉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1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勇泉、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利用担任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受贿323.66万元,贪污9.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