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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1587-1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1587-11594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各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