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欣蕊与被执行人骆克智扶养费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欣蕊,骆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骆欣蕊,女,201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法定代理人:朱凤莲(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骆克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骆欣蕊与骆克智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克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