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酒霖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酒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13号罪犯陈酒霖,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酒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酒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53分,4次表扬。2017年4月12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8000元(票号02649567)。监狱建议将罪犯陈酒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酒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