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郝建学、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学,张立强,张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建学,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立强,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荣静,女,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学与被执行人张立强、张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建学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石宝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