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焦良峰、仵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良峰,仵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良峰,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仵长征,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良峰因与被上诉人仵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良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焦良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